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举报投诉电话
Q Q  QQ
联系我们  
 Q Q 联系 QQ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律师依法忠实履行辩护职责,成功维护嫌疑人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3-06-19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一直在成都从事茶叶生意,于2012年7月认识了“金哥”(各嫌疑人均不知道该人真实姓名),受金哥邀约找地方建厂,并示意厂址需要选定避静地方且水电路通畅。为此陈某某便电话联系了曾经认识且关系密切的杨某某,杨某某按照陈某某要求找到了黔江区马喇镇高炉村的一个适合于金哥建厂条件的地点并通知了陈某某。9月的一天,金哥邀约冯某某和陈某某赶到黔江,由杨某某带着几人找了当地村支部书记,商洽在该村建造植物输液剂厂,衔接好后金哥遂回到成都。杨某某就在黔江建厂,期间金哥购买设备通过货运直接发到黔江杨某某处安装。建厂完毕就陆续招用民工,之后金哥又叫上杨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到黔江区正阳街道租房用于该厂的提炼车间,租房结束由金哥购买过滤器派人安装,安排陈某某购买日用物资后,就开始生产。

  具体生产方式为:从外地购置大量麻黄草到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一组粟某某的房子(租赁)内进行粉碎,然后,将粉碎的麻黄草运至马喇高炉村的山上提取麻黄素液体,最后,将麻黄素液体运至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一组钟某某的房子(租赁)底楼加工提取麻黄碱,并将麻黄碱通过茶叶夹带的方式托运至成都销售。

  分工问题:金哥系总指挥,负责全面资金协调、人员安排、产品销售;杨某某负责采购生活用品、马喇厂里工人安排等;凌某某主要在马喇镇厂区负责生产;陈某某负责日常生活和在正阳镇租房提炼麻黄碱。

  投资及工资支付情况:杨某某出资10.7万(已收回)、陈某某出资11万;但金哥均许诺几个嫌疑人每月20000元工资。

  销售情况:2012年10月底因工人操作失误未投入生产就发生火灾,后于11月中旬再次修复后投产。12月初生产第一批,各嫌疑人供述有13.9千克。由陈某某和冯某某运到成都交给金哥,金哥销售得款59.7万元。月底生产第二批时就被抓获。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情况:基于以上事实,侦查机关以陈某某、冯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制造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查阅了侦查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公安机关都对该案的定性错误,理由是:由于关键嫌疑人金哥尚未抓获,其生产的根本目的无法得到具体确定。因为现有到案的嫌疑人均是在金哥的安排下完成工作,由于生产的目的不同就可能导致性质的不同?承办律师倾向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因为麻黄碱并非毒品,从现有证据看,无从证明麻黄碱是为了制造毒品而生产,且事实上,各犯罪嫌疑人均无法供述金哥就第一批麻黄碱的销售去向。根据公安机关方面看,并非打击的制造行为,而是针对于物品的买卖,结合有关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议检察院按此进行审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予以补充侦查。退查结束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经过详细阅读案件材料,结合全案证据和起诉意见书,再次提出案件疑点,并将案件可能存在证据证明对象及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再次采纳律师意见,经研究后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该案性质作出了客观认定,从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通过办理该案,体会如下:
1、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掌握案情。
2、书面提出案件疑点和证据线索,说服办案机关尽责办案,穷尽证据。
3、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权利,从法律和证据方面提出案件的分析,帮助办案机关作出判断。
4、尊重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陈伟)
主办:川东南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4007567号-1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