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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辩护案例---黄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2-02-25

案件信息简介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公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及其定性的指控:
    2021年1月8日19时许,黄某和被害人即妻子王某在黔江区城东街道朵兰酒店就餐结束后,黄某约微信女网友周某在杨柳街见面,之后黄某驾驶车辆,载着周某行使到黔江区正阳街道,然后将车停在行政中心车库入口外的公路路旁,黄某、周某二人在车内聊天。约5分钟后,一路跟踪黄某车辆的王某乘坐朋友侯某驾驶的车辆赶到该处,并将车辆停在黄某车的左后方。王某下车后径直走到黄某车辆副驾驶室外,用力拍打副驾驶室侧门车窗,黄某在车内发现王某后心里发慌、害怕,遂产生先驾车将周某送走,然后再单独向王某解释的想法,于是迅速将处于发动状态的车辆从P档挂入D档,猛然加油向前驶离。
    黄某驾车快速驶离后,坐在自己车内的侯某看到被害人王某仰面躺在黄某原停车处,遂立即下车走到王某身旁,发现王某头部受伤出血,整个人已经无任何生理反应,便随即拨打120电话并先后通知其丈夫徐某等人,徐某及其朋友到达现场后,确认王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随拨打报警电话。
    黄某离开现场后,先将周某送至下坝荣丰国际下去公交车站,然后驾车到正阳街道新民族医院公交车站旁,之后坐在车内思考如何向被害人王某解释与网友见面的事情。期间,朋友刘某听说王某出事便打电话给黄某了解情况,黄某此时才知道王某出事了,便打电话给王某,到达现场的交警接听了黄某打给王某的电话,黄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拨打120询问情况,随后返回到出事现场,途中从侄子黄某云处得知王某死亡的消息。
    2021年1月8日21时许,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将黄某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死亡。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而检察机关审查后却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某刑事责任。
    二、承办律师办案思路
    我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通过会见黄某,并从侦查机关沟通情况分析,该案的焦点非常明确,就是定性上的辩护,并以此作为本案的工作关键。
    于是,承办律师首先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及时向公安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书,但公安机关坚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起诉。为了获取更为详实的证据材料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及时调取该案卷宗材料,并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坚持认为该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检察机关在面对该案的性质问题经过研究情况下,反而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据此,承办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紧紧围绕该案定性问题,对案件证据给予分析,明确提出:1、黄某的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黄某主观上具有故意。3、黄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罪要件,并应当以此定罪科刑。据此意见,不仅得到黄某及其家人的肯定,更赢得法官对于承办律师辩护意见的全部支持。
    三、法院认定及其判决结果
    在承办律师缜密的法理分析和对证据的研判下,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性质明显不当,最终判决认定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有误,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考虑到黄某迄今已经羁押的时间,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四、办案启示
    该案的辩护成功源于细节,源于证据的细微分析,且在司法机关多次研讨并对承办律师的定性意见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仍然不放弃辩护观点,将或然与必然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案中。虽然对被告人而言,是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差别,但对承办律师而言,实现了有效的成功辩护。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   陈伟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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